释义 |
法律主观: 评残疾标准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 法律客观: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七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 国家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兴建相关公益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