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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鉴定二级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完全性失语.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双眼盲目5级.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双眼盲目5级.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心功不全,心功3级心功不全,心功2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8.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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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4:3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