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如下: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地。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二、传讯时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