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单交付的效力是怎样的 |
释义 | 仓单交付的效力是怎样的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 1、仓储物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依合同法基本理论,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尽管仓单的交付不是货物的直接交付,但具有了法律上交付的意义,所有权的转移得到了实现,风险的转移也随之完成。 2、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力 仓单毕竟只是低层次的有价证券,它远不及于票据,仓单的交付只对于那些由仓单而发生的权利以及对于仓储物上的权利而具有物权转移的效力,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关系,比如票据上的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3、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在同一仓储物上,不能存在两份或多份内容相同的仓单。这是一物一权主义所决定的,即使在混藏仓储合同的情况下,也只能理解为各仓单持有人为共同所有人。如果出现两份或多份仓单请求给付,则应当以最先签发的仓单为准。 4、仓储物的非所有人取得的仓单仍然具有物权效力 除盗窃、抢夺、拾得遗失物等违背所有权人本意占有他人之物外,只要是基于合法的占有而将物储存、保管于保管人,则据此取得的仓单同样具有物权效力,即在仓单交付时,被背书人基于仓储物已经交付储存与保管的事实,相信背书人即为仓储物的所有人,则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取得仓储物的所有权。 仓单质押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设定仓单质押,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仓单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对于有纸化仓单,出质人移交有背书的仓单即可,背书中记载“质押”字样。对于无纸化的仓单,实现仓单的占有,一是过户,二是到注册机构即交易所冻结。仓单市值和质押率的确定。标准仓单质押时,其市值的确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商,采取双方可以接受的标准,可以采用期货市场的价格,也可以采用现货的价格。 期货市场的价格可采用下列标准: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现货价格采用下列标准:以该品种国内大型批发市场最近一月或一周的批发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质押率为贷款本金与标准仓单市值的比率,质押率一般根据期货和现货的价差及价格波动幅度、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价差大、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价格趋跌时,质押率相对应低一些,反之,则质押率可以高一些。 1、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法及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在进行标准仓单的买卖或交割业务中,卖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发票交给买方。出质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处置标准仓单时,关于增值税不外乎两种情况。 其一,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但可以出具增值税发票,银行按正常途径处置仓单即可; 其二,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不出具或无资格出具增值税发票,银行可以按照税法对标准仓单处置的有关税费的要求,扣除所销售仓单货款的13%的款项代缴税费,并将银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给买方。 2、资格限制 在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指导思想下,期货市场的创新受到诸多政策限制。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参与各方有必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进入期货市场的主体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国有企业(本行业套保者除外)、金融机构不准进行期货交易。 二是进入期货市场的资金受到严格的限制,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期货市场。由此要注意下列问题,如银行在交易所开立特别席位的问题,银行在期货经纪公司开户转移仓单所有权及处理仓单的问题,质押贷款资金的用途问题等。 3、另类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探索 考虑到期货市场的资金限制,主体资格范围的限制,以及银行为了控制金融风险而采取的一系列的授信、评估程序,要求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和一定授信级别的企业才能获得贷款。另外,银行为了在增加保险系数,往往会要求仓单持有人提供担保方。对于那些个人仓单持有人或无关联单位的企业增加了资金成本,或者根本找不到回购担保方。这些因素制约了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的发展,但同时也为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了机会。作为商业银行的有益补充,拾遗补漏,促进仓单的高效运转。 4、典当公司 国家对典当行的资金用途无任何限制,只是对贷款利率规定了最高限额,只要仓单持有人提供质押物,谈妥条件,签定协议即可,程序相当简便,对于个人或小企业来说有很大的魅力,但利率会高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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