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不起诉的三种情况? |
释义 |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不起诉制度主要有三种情况,即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殊情形不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分割或者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认罪认罚具结书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自己错误或罪行,并且认真悔过自新而签署的一种认定罪行的法律文书,坦白自己犯罪行径,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结书作为一种法院从宽处理的依据,具有其存在的意义。 1、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裁量不起诉、罪轻不起诉、微罪不起诉。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主体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涉罪未成年人需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特殊情形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一、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 签了认罪认罚书如果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不会起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二条【特殊案件的撤销、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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