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 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 共有产权房具有以下特点: 1、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 2、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并完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 可见,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价实际上是随行就市。客观上,共有产权房的这种价格形成机制,维护了商品房市场价格,丧失了经济适用房平抑市场房价的政策效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