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申请条件 已办理失业登记,而本人户口不在本地,需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往户籍地的失业人员。 2.携带资料 失业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函,并注明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3. 办理程序 持第2项规定的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填写《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登记表》; 市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负责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资金的划转; 市社保中心将其档案转移至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