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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烟台学生户口迁移办理材料
释义
    新办法对省内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在迁移户口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于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后,又与该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并在改派期内再次落实就业单位尚未落户的,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可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
    法律分析
    省内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在迁移户口方面,在新办法中得到了更为明确的规范。
    1.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
    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凡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后,又与该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并在改派期内再次落实就业单位尚未落户的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可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改派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3.凡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后,又与该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已在原就业单位办理落户的
    改派后的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可凭改派后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对于那些在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可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已落回原籍的,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对毕业后持《户口迁移证多年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可凭本人申请、《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证明材料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直接申请落户。已婚的,可按夫妻投靠政策,向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另外,毕业生就业后超过改派期,与就业单位依法办理解约手续的,对户口已落在原就业单位现已重新落实就业单位的,现就业地公安机关可凭本人申请按照本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烟台毕业生的户口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办理:
    1. 居民身份证办理:烟台毕业生在完成学业后,应凭借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身份证办理手续。具体流程包括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学校开具的毕业证书等材料,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为学生办理身份证。
    2. 集体户口迁移:对于烟台毕业生,如果原户籍地与烟台南山区户籍地一致,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无需再办理单独的身份证。具体流程包括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学校开具的毕业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 人才引进落户:对于烟台毕业生,如果符合烟台市人才引进政策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可以在烟台市落户。具体政策包括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人才引进落户手续。
    4. 家庭随迁:烟台毕业生如与父母或其他亲属共同生活,可以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申请家庭随迁。具体流程包括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学校开具的毕业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家庭随迁手续。
    综上所述,烟台毕业生的户口办理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而异。建议烟台毕业生在办理户口手续前,先到当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咨询,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材料要求,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新办法对省内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方便了毕业生办理户口手续。对于不同情况下的毕业生,新办法也提供了相应的办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新办法的实施将使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更加便捷,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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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8: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