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以期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的特殊法律程序。 法律客观: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