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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罪数形态的分类有哪些
释义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实质一罪。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却数次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触犯了数个罪名。在数次符合犯罪构成标准时,有若干要件重叠或交叉,因此它并非完整的数罪。
    由于该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由观念上的竞合所致,而非实际和完整地构成数罪,故其实质上是一罪。
    判断一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想像竞合犯,应看它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必须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
    对想像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实施罪数并罚。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牵连是指本罪与他罪的牵连,本罪即行为人的目的犯罪触犯的罪名,他罪指行为人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的罪名。
    一犯罪行为成为牵连犯,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3)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其中牵连关系的形式有三种:一是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三是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目的和手段、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
    对于牵连犯的处理,通说认为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即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
    这种吸收关系的存在,是因为数个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间存在密切联系,即在通常情况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也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吸收犯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
    1、客观上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
    2、数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吸收关系。
    理论上吸收关系有以下三类:第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轻重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划分;第二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主从根据行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第三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指的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则是刑法总则予以规定。
    对吸收犯的处理,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一、区分罪数有哪些法律意义
    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准确定罪的含义,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这三者又是密切联系的。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定罪就不准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就会影响罪名的确定。例如,行为人以抢劫的故意持刀杀死被害人后,立即取走其财物。如果认定为一罪,就是抢劫罪;如果认定为数罪,就可能是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刑罚以犯罪为前提,刑罚应与犯罪相适应,故对一罪只能处罚一罪、对数罪应当并罚。将一罪定为数罪,常常会导致无根据地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数罪定为一罪时,往往会导致无根据地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正确区分罪数,才能为适当量刑提供前提条件。
    二、单一罪和数罪有哪些区别
    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简单讲,一个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为一罪,符合两个以上犯罪构成要件的为数罪。而犯罪构成是由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个方面要件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因此,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应当是行为完全符合了一个犯罪构成法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则应当是行为完全符合了数个犯罪构成法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具体说,行为人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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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2: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