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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所需要件是什么?
释义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及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认定。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涉及刑法第178条的规定,根据数额的大小,可处以不同刑罚。本罪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伪造或变造行为。如果行为人既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又用之骗取他人财物,则同时触犯两罪,按牵连犯处罚原则选择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一、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1、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且以非法牟取利益为目的;
    3、客体要件是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即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何认定
    1、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行为人虽然具有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实现来判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或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即就构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则不影响其既遂成立。如果数额较大的国家有价证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伪造、变造出来,即伪造、变造行为量已开始实施但未完毕的,则构成未遂。
    2、本罪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必须具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如果没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而是将失效的国家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谎称为有价证券骗取他人钱财的,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本罪。行为人如果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又用之去骗取他人钱财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对之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选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结语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构成要件明确,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法律依据为《刑法》第178条。对于本罪的认定,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故意实施了伪造或变造行为并达到数额较大,而非是否实现了非法利益的目的。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界限在于是否具有伪造或变造行为。若行为人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又用之骗取他人钱财,则可同时触犯本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根据牵连犯原则选择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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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4: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