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假如当事人在出具欠条时,把欠条误写为借条,但内容上还是欠条,那实际上影响不大。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的方式纠正借条,共同协商将名称改为借条;如果内容上有歧义的话,双反纠纷,当事人需要与对方说明具体内容。比如借据上没有写还款期限,债权人要注意及时向对方催告还款,双方姓名以及其他相关的重要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