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管理外包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外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1.垫付劳动报酬的风险;包工头不具备施工资质也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雇佣的劳动者的报酬被拖欠时,法律法规会将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置于有资质的上一级施工企业。2.成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风险;一旦双方被认为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上作为用人的单位施工企业需承担订立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加班费用、社会保险等一系列用人责任,将受到劳动保障法律严苛的约束。3.承担工伤责任的风险;4.被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责任的风险;如果施工企业拖欠了包工头的工程款首先肯定会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限期支付通知书,如果施工企业处置不当,那么接下来就有可能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受到刑事追究。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什么是虚假分包 虚假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虚假的劳务分包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虚假的劳务分包合同存在欺诈、欺骗的行为,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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