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代位权诉讼债务人的地位: 1、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2、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3、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