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夫妻约定的财产归谁所有应按照约定处理;婚姻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处理原则;分居两地管理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抵偿差额部分;未共同生活时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财产来源和数量合理分割。 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如书面或口头约定财产归属且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无效。 2、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处理原则。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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