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在正常情况下应按合同约定正常借贷和偿还,如资不抵债,多个债权人可参与分配,但无担保物权者需按执行法院先后顺序受偿,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多个担保物权需按成立顺序清偿。在正常情况下,各债权人以合同为基础,进行正常的债务和偿还,并互不干涉。如果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会涉及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多份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对于执行标的物没有担保物权的各债权人,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有多个种类的债权人,则享有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优先受偿的债权。如果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则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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