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代位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的法院。例外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又向同一个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债,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之诉。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