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的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债务人的权利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权无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一、三种合同抗辩权相同点表现在哪里 三种合同抗辩权相同点表现在: 1、三种抗辩权的目的相同: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顺序,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合作; 2、三种抗辩权的适用范围相同: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且由于同一双务合同中相互负债; 3、权利效益相同:这三种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而不是永久抗辩权; 4、行使方式相同:辩护权是双重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按照职权主动援助。当事人不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三、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 1、功能的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主张的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总而言之,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功能、主张的不同。合同抗辩权主要包括三种,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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