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认为主要是是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 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补充侦查制度,一般存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检察院对公安局已送过来的刑事案件,认为部分或全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局,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收集相应的证据。“一般”之外有“例外”。在法院审判案件阶段,也存在补充侦查制度。比较常见的是,检察院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去补充侦查。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两次,这个延期审理的期限还不计入审理期限。还有一种情况是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