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公积金内部转移办理需要哪些程序2023 |
释义 | 成都市公积金内部转移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在成都按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职工调动工作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转移时需备齐相关资料,包括转出单位客户号、《成都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申报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申报表》EXCEL电子文档(职工人数超过10人)。转移流程为单位经办人备齐资料前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内部转移手续,需注意原单位应在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后30日内为其办理住 法律分析 成都市公积金内部转移的条件包括以下两点:首先,需在成都按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次,职工需要调动工作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二、成都市公积金内部转移资料 1、转出单位应获得转入单位客户号; 2、《成都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申报表》(转出单位); 3、《成都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申报表》EXCEL电子文档(职工人数超过10人)。 三、成都市公积金内部转移流程 单位经办人备齐资料前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内部转移手续即可。但需注意一点,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四、成都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规定比例; 4、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成都市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手房贷款流程: 借款人到贷款服务大厅受托银行窗口提交个人申请资料---→受托银行进行受理、审核---→中心进行审批---→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出具《担保承诺书》---→借款人凭《担保承诺书》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办理委托公证手续---→中心核准发放---→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二手房贷款流程: 买卖双方到贷款服务大厅受托银行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受托银行进行受理,初审---→评估公司进行勘验,并出具评估报告---→受托银行进行审核---→中心进行审批---→借款人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借款人领取新产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他项权证等资料---→中心核准发放---→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成都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如下: 1. 公积金贷款对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公积金贷款金额:职工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60万元。 3.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 4. 公积金贷款利率:目前,成都市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政策,实行一年期基准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 5.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职工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贷款期限计算确定。 6. 公积金贷款申请:职工和配偶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贷款手续。 7. 公积金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和配偶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贷款手续。 8. 公积金贷款偿还:职工和配偶应按照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作为法律分析的参考,具体操作细节请以实际情况为准。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请务必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 结语 成都市公积金内部转移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在成都按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职工调动工作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转移流程包括转出单位备齐资料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以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而公积金贷款条件包括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公积金贷款余额、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等。贷款流程分为一手房和二手房两种情况,具体流程可到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咨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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