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对主债权人进行清偿并使得主债务人免责,构成了必要费用之支出,当然有权对主债务人请求返还。 一、保证人的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1、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内容有:连带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因担保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如果是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也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2、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二、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二)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三、追偿权纠纷可以主张利息。 1、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以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 2、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了主债权的本金及利息以外,还应包括逾期履行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