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半年前结婚离婚,彩礼和三金是否仍需退还? |
释义 | 婚前彩礼和三金的返还问题:如果结婚时作为彩礼赠送,离婚时男方可以请求返还,条件是双方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若仅订婚未结婚,解除婚约则彩礼全额返还男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法律分析 三金如果结婚时是作为彩礼赠送的,则有两种情况离婚时需要返还彩礼和三金。第一种是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离婚时男方可以请求返还。第二种是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如果结婚时三金明确是赠与女方个人的,则离婚时不用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结婚一年离婚彩礼只有在以下情况才需要退还: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只订婚没有结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约,则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都是全部返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结婚一年离婚时,只有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才需要退还。若仅订婚未结婚,解除婚约则彩礼应全部返还给男方,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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