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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是必须经过的程序,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向相关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规划,并办理选址规费等手续。接着,用地单位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然后,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法律分析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农用地需要经过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程序,这两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第八步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第十步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第十一步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征用程序规定是农村土地管理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规范农村土地征用的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该规定,征用土地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土地调查、拟征用土地用途及符合规划要求、与拟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商、听取拟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拟征用土地的农民与拟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下达征用通知书、对拟征用土地进行征用并返还被征用土地、对拟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给予补偿的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征用的程序,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在征用土地时需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征用,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包括多个步骤,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向相关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规划,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用地申请。国土资源局核发选址规费,用地单位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再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审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单位具体负责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国土资源局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如欲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七条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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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