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在招标委托书中由双方约定,既可以由委托方承担,也可以由代理机构承担,还可以由中标人承担。审计单位与业主一般是按结算造价的比例支付审计费用,这个系数根据项目不同系数也不同,可以是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另外超出审核造价后百分之五部分按百分之五的审计费由施工方支付。不管哪一级的审计局设计,都不准收取审计费,而事务所审计的审计费用由谁出,按甲、乙双方协商,如果没有协商,那就是谁主张,谁负责费用。如果工程结算审计是由中介机构完成的话,审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如果工程结算审计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话,不需要支付审计费。由合同总承包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现在造价咨询单位完成了全过程的跟踪造价咨询,建设单位理应按照约定向造价咨询单位支付报酬,支付报酬的主体应该是建设单位。、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建设单位想把欠付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咨询费债务转给施工单位,必须要获得债权人也就是造价咨询单位的同意,这是民法中关于债务转移的要求。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以合同没有约定的内容,施工单位没有理由承担义务。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施工单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只能由建设单位承担对造价咨询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五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最终仍应由建设单位向造价咨询单位承担付款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