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疫苗拟允许委托生产,但设定严格条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药品的委托生产,但疫苗等某些特殊药品除外。此前审议的疫苗管理法草案也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不得委托生产。但在实践中,疫苗生产有自己的特殊性,即一条生产线只能生产一种疫苗。目前,我国支持新型疫苗尤其是多联多价疫苗的研发和产业化。专家指出,为生产多联多价疫苗,疫苗生产企业之间,包括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的相互合作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 (二)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设备; (三)符合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接受委托生产的,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疫苗质量。 第二十四条 疫苗应当按照经核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生产全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疫苗生产全过程和疫苗质量进行审核、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