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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容留卖淫罪的认定要素
释义
    卖淫场所提供者的行为构成犯罪,侵犯社会治安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可构成该罪。
    法律分析
    1、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拓展延伸
    容留卖淫罪的认定要素及其法律适用
    容留卖淫罪的认定要素是指在刑事法律中,对于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认定所需具备的关键要素。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容留卖淫罪的认定要素包括:一是主观要素,即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故意;二是客观要素,即实施容留行为并造成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三是结果要素,即他人确实从事了卖淫活动。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容留卖淫罪,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客观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进行判断。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法院会依法适用刑法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定罪量刑。
    结语
    容留卖淫罪的危害性严重,侵犯社会治安秩序。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都构成本罪。主观上需故意,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结果,并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容留卖淫罪的认定要素包括主观、客观和结果要素。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证据充分性、客观性和行为人主观意图,依法定罪量刑。对于此罪行,必须严惩不贷,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容留卖淫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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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0: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