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购货物用于生产经营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提示:以上8种情况中,第3、4、8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外购货物用于生产经营属于正常的用途,所以一般不属于视同销售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