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诉讼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会退回的,例如法院发现案件涉及犯罪的,会退还案件的受理费用。 一般当事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人民法院会在收到当事人的退费申请后进行审批流程,退还诉讼费。 诉讼费退回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3、诉讼费缴纳的过多,法院要按照相应的流程和规定进行退费的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