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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建部关于施工合同备案的新规定有哪些
释义
    1、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建设工程合同,不再需要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取消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不再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删除部分文件中“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相关法律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住建部)
    一、北京电子施工合同备案需要进行吗
    目前的施工合同不需要备案,只要签订了施工合同,那么该合同就是属于有效的。现在已经取消了建筑施工合同的备案。之前的规定是施工企业应该在中标后一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合同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二、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对“黑白合同”争议的影响
    实际履行的合同可能签订于中标之后,也可能签订于中标之前。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产生的影响将因实际履行合同签订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实际履行合同签订于中标之后
    《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投标办法》第18条(修改后的条文序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在此次改革中,仅仅取消了施工合同的备案,并未取消招标文件的备案。因此,招标文件仍然依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备案。
    在招标文件的备案程序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会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较为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对于其中部分不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的内容,主管部门将依据《招投标办法》第18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实践中,当事人改变中标合同的情形又有以下两种:
    (1)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改变中标合同
    很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对于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审查通过并备案后,业主与施工单位又基于自身利益或风险规避的考量另行进行协商,从而签订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而在施工合同备案取消后,当事人极有可能会直接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施工合同。由于合同备案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仅仅是精简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环节,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业主与施工单位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改变中标合同而引发的“黑白合同”争议。
    (2)当事人因招标文件审查而改变中标合同
    如前所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招标文件内容的审查较为严格,一般要求使用政府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备案。因此,当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包含超出示范文本范围、较为细化的内容时,主管部门有时会要求招标人进行删减和修改。实践中,删改内容涉及价款结算和支付方式的情况较为常见。例如,有的业主会以施工单位可先行垫资施工或进度款支付比例较低作为选定中标单位的条件,但主管部门在审查招标文件时通常会要求将该部分内容删除。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和施工单位不得不另行签署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同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以实现业主的初衷。因此,虽然取消了施工合同的备案,但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那么,此次改革起到的作用可能仅仅是简化了审批环节,实践中仍可能会出现大量的补充协议,无法减少相应的“黑白合同”争议。
    令人欣慰的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发布的当月,作为试点城市之一的天津市建委推出了六项措施以简化招投标流程。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取消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只需要“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即可。此项举措使得“备案”回归了其“存案以备查考”的本来面目,能够从根本上避免当事人因招标文件审查而改变中标合同的内容,从而有效减少此类“黑白合同”争议,值得提倡和推广。
    2、“黑合同”签订于中标之前
    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磋商属于法律禁止的串通投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在中标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以及第21条的规定,不论是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还是当事人在招标前进行磋商而签订的实际履行的合同,均为无效的“黑合同”。因此,取消施工合同备案无法减少此种情形下的“黑白合同”争议,只有缩小强制招标范围才是减少此类争议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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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3:4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