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避免诉讼需要遵循哪些步骤? |
释义 | 免于起诉的程序包括审查、决定不起诉、宣布和送达、善后工作和报请批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已过追诉时效、特赦、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责情形下,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法律分析 免于起诉要走的程序有: (一)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三)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报请批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法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结语 经过审查起诉,如果认为不需要起诉处理的,检察官将撰写审查报告,由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决定不起诉的权力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不起诉决定应公开宣布,并分别送达相关方,告知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不起诉后,应解除强制措施,移送行政处理,报请批准。根据刑事诉讼规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特赦免除刑罚,未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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