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数额知多少? |
释义 | 买东西定金一般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履约后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方不履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可撤销,如基于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或胁迫。定金具有从属性、实践性、预先支付性和双重担保性。 法律分析 一、买东西定金一般是多少 买东西定金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定金合同可以撤销吗 定金合同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以撤销的。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可撤销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定金的特征 它的特征主要有: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结语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定金与合同共存共消,随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二是定金的成立需要实际交付,仅有约定而未交付的定金担保无效;三是定金是预先支付的,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发挥担保作用;四是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定金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撤销,包括基于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和胁迫等情形。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定金一般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未履行约定债务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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