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昌对诈骗罪是怎么规定刑罚的 |
释义 |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在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该情形已却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点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灾区、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意料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诈骗次数达二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一下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治病急需而诈骗的;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不可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在对诈骗犯罪进行处罚时,需要结合犯罪手法以及实际诈骗取得的犯罪数额,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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