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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该向法院申请暂缓强制执行
释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何写申请暂缓法院执行申请
    申请人:XXXX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请人:XXXX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
    请求事项
    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终字第 196 号民事判决 内容现已生效,尽管申请人对判决内容仍持有异议,但申请人深 知不能拒绝贵院的执行要求。 只是申请人应企业多位在职员工的强烈要求于 2011 年 12 月 15 日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已对本案立案。另外,被申请由于难于找寻,申请人唯恐再审之后难于要求其履行执行回返之类 的义务,为此,申请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与一个月期限的暂缓执行期。
    此致
     XXXX 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 XXXX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12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该条是暂缓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3条:“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264条:
    “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第268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第269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第270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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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