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的补助标准为: 五保户、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23万元; 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23万元; 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85万元; 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83万元; 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7万元; 低保户、困难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65万元。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