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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权人如何实现质权
释义
    质权人实现质权,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为债权人设定质权。
    但质权不一定都能实现,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或届满时清偿债务的,就不存在质权实现问题,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才可以以质物来实现自己的质权。
    一、债权到期后可否用来质押
    已经到期的债权可以质押。
    质押与债权是否到期无关,符合质押条件的,即可进行质押。质押条件如下:
    1、质权依法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包括部分和全部。
    4、债务未清偿,不是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
    二、股权质权的实现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另外,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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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1:4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