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相关说明 |
释义 |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运送,既可以是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运到一定地点以便于他人偷越国(边)境,也可以是亲自带领他人通过隐蔽的路线出入国(边)境。主观方面是故意。 2、本罪是1979年刑法原有罪名。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原规定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为选择性罪名。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了修改,单独规定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新刑法将原《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修改为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其余同原《补充规定》第四条。 一、《刑法》中规定的两类非法入境行为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妨害国(边) 境管理罪怎么处罚?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是一个统称罪名,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三节,具体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以偷越国(边)境罪为例,此罪处罚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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