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针对出国未定居的涉外婚姻,如何解决办理结婚、离婚等问题? |
释义 | 涉外婚姻中,出国未定居人员的结婚登记和离婚手续办理方式及所需证件。对于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国内居民的情况,可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并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对于双方均为出国人员的情况,同样可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但需根据结婚登记地的使领馆规定办理离婚手续。 法律分析 涉外婚姻中,出国未定居人员怎么办理结婚 (1)结婚、协议离婚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下同)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其居住国不承认使、领馆登记法律效力的,可回国内办理,或在居住国办理(我国对不符合《民法典》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婚姻登记,不予承认)。 (2)登记所需要的证件和证明。 ①国内人员的身份证、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介绍信(离过婚的须持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 ②出国人员的护照,其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证明有特殊的要求。 (3)出国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需提供其原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婚姻状况的国内公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4)出国六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 涉外婚姻中,出国未定居人员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1.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1)协议离婚。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出国人员应提供护照、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 (2)诉讼离婚。当事人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均为出国人员: (1)协议离婚。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现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2)诉讼离婚。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涉外婚姻中,出国未定居人员办理结婚需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若居住国不承认使领馆登记,可回国内或在居住国办理。所需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出国人员需提供单位或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需提供国内公证。对于离婚手续,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国内居民可协议离婚,双方需共同到户籍所在地申请离婚登记。如有争议,可向国内法院起诉。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可协议或诉讼离婚,需前往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或出国前一方住所地法院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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