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0表示,不让婆婆见孙子不违法,但是有违公序良俗。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探望权,也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协商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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