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在职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1800,报销比例为9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2万元; 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1800,报销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2万元。 2.退休 70周岁以下(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1300,报销比例为70%,补充医疗保险15%,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2万元; 70周岁以下(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1300,报销比例为80%,补充医疗保险1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2万元; 70周岁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1300,报销比例为80%,补充医疗保险05%,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2万元。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门(急)诊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2000元。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 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5万元。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 学生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