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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寻衅滋事的规定
释义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寻衅滋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对于行政拘留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行政事项,所认定的行政拘留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二、想了解一下,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妨害铁路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类:一是,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航空设施的完善是航空器飞行安全的重要保障,航空设施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是保证机场正常运转和航空器正常起降的重要条件。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会严重影响航空设施的正常运转和航空器飞行的安全,最终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予以相应的惩罚。我国民用航空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这里的“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航空设施的行为。“损坏”,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心理,实施不当的行为,从而致使有关航空设施的功能失去或者部分失去的行为。“擅自移动”,指行为人未经允许,而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有关的航空设施移走、改变方向等行为。实践中,“航空设施”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飞行区设施,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
    (2)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包括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
    (3)货运区设施,包括货运机坪、生产用房、业务仓库、集装箱库(场)、停车场等设施。
    (4)航空器维修区设施,包括机库、维修机坪、航空器及发动机修理车间、发动机试车台、外场工作间、航材仓库等设施。
    (5)供油设施,包括油品接收、中转、储存、加油及管网等设施。
    (6)公用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防洪、通信等设施,以及其他与飞行安全有关的各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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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4: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