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在合并后,如何处理劳动合同中的主体变更问题? |
释义 | 合并、分立等情况下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规定,合并后的新企业或新设的公司应承继原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双方按原合同履行约定。对于企业未发生合并、分立情况下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法律尊重双方意愿,只要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主体。劳动合同一旦签署,无论企业是否发生变更,合同仍然有效,需要及时更正用人单位的变化。 法律分析 这种情况合同主体变更是有效的。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吸收的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设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可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 至于第二种情况,在企业没有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独立的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问题,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以劳动者同意为前提条件。 所以只要是劳动者和原来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不管原来的公司是否发生了合并或者是分立的情况,这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只要是还在合同期限之内,如果是发生了分立或者其他的变更,那么需要将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这一方的主体产生相应的变化及时更正。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有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变化,只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对于劳动者被安排至其他独立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是可以进行的。因此,只要劳动者与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无论公司是否发生变更,该合同仍然有效,但需要及时更正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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