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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应当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释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79、80条之规定:(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个人养犬应办理登记及免疫手续,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签;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号牌和养犬手册。如违反此规定,未办理登记及免疫手续而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不管被侵权人在遭受动物侵权的过程中有无过错,该犬只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如果违反规定,擅自饲养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被侵害人在遭受动物侵权的过程中有无过错,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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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4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