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