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消灭和行使规则。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消灭后,无法救济,但原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合格,客体要合法,方式要适当,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一旦撤销权消灭或逾期未行使,撤销权消灭,合同不再溯及既往。 法律分析 1. 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包括未到期债权和到期债权)的; 3. 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次债务人是指在原债务到期日之后,新产生的债务人); 5. 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 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9. 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二、撤销权消灭后怎么办 撤销权消灭后,无法救济,原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般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的行使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撤销权消灭后,当事人以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撤销。因此,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后,如果想要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因此,如果当事人未能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将消灭。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撤销权消灭的条件,并依法行使撤销权或者申请再审等救济措施。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充分了解撤销权消灭的法律后果,避免因误解或疏忽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规则。在撤销权消灭后,当事人无法救济,但原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客体和方式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否则将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二十一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五条\t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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