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修期内几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要怎么办 |
释义 | 产品维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保修期内寄回维修的运费谁出 保修期内寄回维修的运费谁出要分情况:(一)如果商品是质量问题,且在卖家承诺的质保范围内,商品寄回卖家处给到卖家维修,维修费用由卖家承担。如果买家在未联系卖家的情况下或者未与自行拿去在当地维修,维修费用建议和卖家进行协商。(二)如果商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或者已经过了卖家承诺的质保时间范围,无论是寄回给卖家维修还是由买家在当地维修,所需维修费用都是由买家承担。 房屋保修期满后可以使用维修基金吗 房屋维修基金可以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对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或者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修理,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维修基金的启用需遵循“双2/3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方可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内容由 张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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