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被强制报废。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年检: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以上车辆只要连续3个周期不年检的,车管所会强制报废,将车辆状态改成强制注销。 法律客观: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