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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内强奸家暴会受到
释义
    一、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化的可行性
    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与依法治国理念的发展,现实中妇女通过公力救济,请求对婚内强奸行为的违法性追究和已婚妇女受侵害法益的保护的案例的增加可以看出,在我国婚内强奸不仅是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存在,而且是较普遍的存在。然而,囿于传统观念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性暴力的掩饰,社会对夫妻性暴力的漠视态度,无不反映了不同区域人们对婚内强奸事实存在的无奈以及法律的缺陷,使得婚内强制性行为难以从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
    由此也引起了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这一特殊性质的行为的关注与讨论。婚内强奸的入罪化,包括广义的入罪化和狭义的入罪化,广义的入罪化指一切与婚内强奸行为有关的犯罪行为,由于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他罪,只是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他罪量刑的加重考虑情形,忽视了婚内强奸行为的侵害的主导性作用。在这里仅从狭义的婚内强奸的入罪化即仅指婚内强奸行为的侵害性的主导作用将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化的角度论述。
    第一、刑法的立法任务以及对已婚妇女性权利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规定,我们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和人权保护,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无刑法法益,犯罪便失去了侵害的客体与目标而不复存在,刑法也就失去了保护目标而成为一纸空文。保护的对象是所有公民的法益与人权,其中当然包括已婚妇女的性权利。婚内强奸行为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行为方式不仅侵犯了妻子的性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妻子心理以及精神上的损害。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上两个相对的概念,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意味着法律对于这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契约关系的主体,妻子与丈夫,赋予法律上的权力与义务,即性自主权与性自由权以及为实现这种特定权利所需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能违背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性权力作为一种人身权,更是一种绝对权。对于妇女而言,无论是已婚妇女还是未婚妇女,每一个妇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与谁发生性关系,以及在何种时间,何种地点,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当然每个妇女更有权拒绝其不情愿的发生任何性关系,即使是对于自己的丈夫。妇女的性权利不仅是人权更是妇女的权益,婚内强奸行为不仅是对已婚妇女性权利以及身心的的损害,还有可能对未婚妇女对婚姻的渴望度造成一定的影响。从我国刑法的立法任务和目的上来看,婚内强奸的入罪化无疑是对社会上已婚妇女阶层法益不受侵害权利的刑法保护。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性自由权和性自主权,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实现保护人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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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5: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