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哪些法律后果? |
释义 | 在中国,有一部分夫妻并没有在法律上办理结婚登记,但他们在生活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这种行为被视为无效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一方有配偶,仍会被认为是重婚罪,而另一方若知情则也会被视为重婚罪。这种情况下,会受到不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由于社会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却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越秀法院邓法官表示,对于这种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同情形下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即是说该条例生效后我国在婚姻制度上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而在此日期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侧重对合法登记婚姻的保护。故新的事实婚姻关系虽然不受民事法律的认可,但仍受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调整。根据最高院相关批复,上述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情形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均未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丧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即便按照传统习俗举办婚礼并结婚生子,但仍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婚姻关系,只能算作同居关系。如果感情破裂很有可能出现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纠纷,但往往却因不注重保留证据而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并不享有法定继承权,这在丧偶老人“夕阳恋”中会较多出现的问题。 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没有配偶但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经法院审查,认为男女双方确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以夫妻关系相待,群众也公认的,则应认定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构成重婚罪,没有配偶的另一方若对此知情,也构成重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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