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205条规定了几个罪名 |
释义 | 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处罚 (一)基本条款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其中,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犯本罪,在执行罚金、没收财产之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税款。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两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在行为的欺骗性、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但是两罪仍有明显的不同: (一)所保护的法益内容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发票管理的制度秩序和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制度秩序;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制度秩序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在客观要件方面,犯罪手段、方式不同。后者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后罪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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