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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承的房改房出售时需要交多少税
释义
    一、继承的房子再出售需要交多少税
    1、买主-----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2、卖主----需要缴纳的税种视不同情况,可能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⑴、你卖出的房屋如果自用不足5年,那么就要按房屋卖价的5.5%缴纳营业税(包括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的个人所得税、0.5‰的印花税。如果你的房子属于非普通住房(别墅等),还要按你房屋卖价的1%缴纳土地增值税。⑵、你卖出的非普通住房,自用超过了5年,需要按房屋买卖差价的5.5%缴纳营业税,按房屋卖价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和0.5‰的印花税。⑶、你卖出的普通住房,自用超过了5年,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那么你的卖房收入将免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无房继承的房子,再出售还能继承吗
    继承房屋出售所缴交的费用与获得赠与房屋后出售的费用基本相同。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受赠人获得赠与房屋再次出售时,需缴纳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个人所得税”的说法并不准确。受赠人出售获赠房屋时,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房屋实际销售价减去房屋原价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对于继承的房子不收20个税问题的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包括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实,赠与房屋本身和赠与房屋再出售都会产生契税,前者的税基为“房屋残值”,后者的税基才是房屋的市场价或评估价,两者可能差十倍左右甚至更多。有市民可能是站在赠与房屋再出售的立场上看待赠与房屋本身发生的契税,混淆了两种交易行为有本质的不同。
    三、继承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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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53:35